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发布时间:2022-05-31浏览次数:1492

按照《常州工学院印信管理办法(修订)》(常工政(2018)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印章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团委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

第三条 印章专管专用。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和学院印章,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负责管理学院团委印章,专人保管使用,随用随锁。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临时委托其他人员管理,并履行好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如有遗失,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用印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原则上,使用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批准;使用学院印章,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使用团委印章,须经党委副书记或团委书记批准。

第七条 使用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登记汇总表见附件1),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一)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人、承办人、用印数等。

(二)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三)所有用印文件、证件等,必须清晰、整洁、规范,有存档价值的手写材料,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水笔书写,使用铅笔、水彩笔书写的证件、文件不予用印。

第八条 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美观。

第九条 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学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十条 工作证、聘书、荣誉证书等用印,由专人办理,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学生等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印章,按照学校用印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及学生个人交予外单位的材料需使用学院印章的,须填写学院用印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不涉及独立法人要求的协议或合同等用印,须经院长(或授权的分管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综合办公室用印。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签名章,用于学院领导以学院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学院领导交综合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须征得领导本人同意,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不符合用印原则和用印程序者;

(二)未经学院领导审批的用印件;

(三)空白或主要信息缺失的用印件;

(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五)有违背本规定、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用印登记汇总表.docx

    2.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学院用印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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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1日